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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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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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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经营期限为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中确定的经营期限,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当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期限为准。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4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71条等。

  2、批准条件

  (1)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企业建设、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

  (2)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3)符合申请提出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4)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状况说明。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合资法》第13条,《合作法》第24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47条2款,《外资法》第20条,《外资法实施细则》第71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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