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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公积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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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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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公积金的规定

 按公司法的规定,公积金可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资本公积金。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3)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主要有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净本金的差额(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

  公积金用于下列用途:

  (1)弥补亏损。公司出现亏损直接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的稳定发展以及公司股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有关立法历来强调“亏损必先弥补”。公司法也把弥补亏损作为公积金的首要用途。同时还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必须增加投资。在不可能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可用公积金追加投资。

  (3)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用公积金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既壮大了公司的实力,又无需股东个人追加投资,故于公司、于股东都有利。但如果将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资本,则有违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效用,因此有必要限制其数额。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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