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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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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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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形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或应当或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 可以订立的的情形只有一种:

  就是双方协商一致

  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的情形,此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视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人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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