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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为什么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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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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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体,成立之初都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保证,即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这是它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基础和保证。合伙企业也不例外。为此,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没有规定最低限额的要求。为此,有人提出疑问,合伙企业法为什么不规定对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我们理解,这主要是基于以下4方面的原因:

  一、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难以规定统一的最低资本金数额。例如按沿海地区的标准确定,内地难以执行;而按内地的标准规定为3、5万,对沿海地区则如同不规定。

  二、合伙企业是一种初级、原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注重的是人合,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不是很强,只要能保证经营的最低需要即可。现今闻名遐迩的一家美国公司,创办之初就是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全部创办经费只有几个美元。凭着几个美元打天下,到目前已积累了几十亿美元财富的事例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三、对于企业注册资本金提出低限要求,是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拥有正常运营的资金,防止出现“皮包企业”,维护企业的资信能力,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合伙企业由于本身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它已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为企业资信提供了保证,而且从近年来的实际操作情况看,验资形式和验资报告的可信程度有限,注册资本金很难真实反映企业真正的经济实力和清偿能力。

  四、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而由各合伙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出资,为更多的人,特别是一些有能力但一时缺少资金的人参与合伙经营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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