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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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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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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此都有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职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职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和欧诺个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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