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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立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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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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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介绍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规定,并根据与现实的相比较发了立法的冲突点。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法律实施过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条款与现实出现了冲突。

  首先,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从立法本意看,这一规定旨在禁止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是以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两类形式存在。非公司企业法人,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如果将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显然是不合适的。

  其次,在转投资形式方面。原公司法规定的转投资,仅指股权投资而不包括债权投资,这就意味着公司法对转投资行为所设置的限制仅针对股权形式的转投资而不包括债权形式的转投资,即债权形式的转投资可以不受限制,这又存在着法律原则问题。

  第三,对于转投资限额的计算,有关专家认为,所谓“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的自有资产,即公司总资产减去公司负债,然而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它随着公司资本、盈亏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之利润股息和损益等科目而经常发生变动,实践中难以掌握。

  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曾将此款修改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制定公司转投资比例,实际上为许多公司的投资活动制造了障碍,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公司按其章程自行决定;如再为公司向其他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设定比例,没有实际意义,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在三审公司法修订草案时,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

  基于此,新公司法只是这样做出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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