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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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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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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没有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量缴付自己应当缴付的出资,包括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的增加出资义务等重大决定,合伙人本人同意但又未实际履行的情形。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包括合伙人出于牟利或报复等目的故意以自己的行为使合伙企业遭受损失,以及企业发生有关事项时,合伙人凭自己的能力能够正确处理,但由于本人的过错而没能避免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认为该合伙人的目的是恶意的,或者认为其不具备经营能力而与之解除合伙关系。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例如,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名称,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利或其他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使用除名来维护大多数合伙人利益的权利。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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