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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人格之否认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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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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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已为十届人大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中正式确认。针对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因其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和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共有制,司法实践中常有滥用之势,本文从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和特征入手,分析了夫妻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则,肯定了夫妻公司的法人独立性,提出了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条件和限制,既而提出了相应制度建议。以期澄清对该问题的模糊认识,保护夫妻公司各方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 夫妻公司、法人人格、人格否认、条件限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已为十届人大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中正式确认,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初步确立,无疑是对公司法及时而有力的补充;也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针对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因其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共有制,司法实践中常有滥用之势,本文对这一现象进行浅要分析,并试图探寻确立夫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条件和标准,以期对该问题有个正确处理,保护夫妻公司各方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一、法人人格之否认的定义与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西方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我国《公司法》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和国内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独立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必须是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其二,必须存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客观事实;

其三,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和暂时否认,法人仍继续存在;

其四,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事后法律救济。

经以上分析可见,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实体,它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有益的补充和完善,是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绝对化纠正。

二、夫妻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则

依据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和2005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我国并未就夫妻设立公司设定特殊规则。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依此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必须分割夫妻财产,分别出资。此规定也是夫妻同为发起人设立公司时的历史性规定,现在已被废止。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已允许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夫妻双方共同发起成立股东为两人的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在婚前一方已有一人公司存在的情况下,因婚姻而增加另一方为公司股东也没有特别规定,只要将一人公司变更形式即可。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导,以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这与夫妻利用共同财产或分别财产成立夫妻公司并不冲突。只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转移了夫妻财产所有权为公司所有权并履行相应程序,夫妻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即为法律所承认。

三、夫妻公司法人人格之独立性

公司独立人格必须以公司之独立财产为必要要素,没有财产的团体就象没有生理基础的自然人,灵魂无所依托,而不可能具有独立人格。我国《公司法》所要求的公司财产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即《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二,股东出资财产必须转让给公司。为确保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健全性和完整性,《公司法》要求,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因此,公司法构建的是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原则,而不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财产相分离的原则,能否确保公司财产独立性,关键在于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权属能否转移给公司以及是否已经转移给公司。就夫妻公司而言,虽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公司财产系夫妻共同共有,但此种共有不会妨碍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形成。因为,公司成立以后,夫妻共有的财产已经过一系列合法程序转化为夫妻公司的法人财产,对法人财产的处理,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有严格的程序和实体限制,非经合法程序,不得随意处理夫妻公司的法人财产。因此,按照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以夫妻双方对公司财产的共有并不必然损害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四、夫妻公司人格否定的标准和条件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和上文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与特征,笔者认为夫妻公司人格之否认应依据以下几个标准和条件[page]

(一)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法人人格为最终归缩。若法人无独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认便失去了所指向的对象。

(二)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存在,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也是其适用的必要条件,这是否定法人人格而由股东或董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行为基础。

(三)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损害是法人人格滥用的结果,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这里的损害不仅指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丧失,还指债权人的应得利益落空;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六)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因为,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无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概而言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该具备上述六个条件。条件过宽,会使公司制度丧失其存在的意义,条件过严,会妨碍交易安全并最终危害有限责任制。

五、否认夫妻公司法人人格之限制

夫妻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并无特异之处,夫妻以家庭财产出资,既不违反公司法,也不违反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的有关规定。「6」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指出,对日常开支,夫妻任何一方均可自由处分。言下之意,双方有较大的投资行为时,应该由双方达成一致。实际操作时,假若在设立夫妻公司的过程中夫出资A元,妻出资B元,这当然都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结果,一方不可能主张其对另一方的家庭财产的处分行为一无所知。因为公司设立的过程需要所有股东参与,这明显地表现在公司章程的制订和签署上。因此,可以推断,夫妻公司设立过程中,夫利用家庭财产出资A元,妻利用家庭财产出资B元,是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各自做出了处分,双方均认可这一行为并因此获得相应股权。如上文所述,只要夫妻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并相应进行了财产的变更程序,夫妻的财产即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其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在现有的对夫妻公司进行起诉的案例中有许多是因为债权人不满夫妻公司欠债不还,加之传统的意识认为夫妻公司和夫妻财产并无严格区分,所以一般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公司的案子中,债权人在起诉公司时往往要求追加作为公司股东的夫妻作为被告,笔者以为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股东责任缺乏法律的支撑;同时,如果在公司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进行成立或注销后仍追究股东责任的话,势必会破坏公司法人制度。因此,在否认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时,以下原则应严格遵循:

(一)严格把握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最应强调的是主体要件。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主体要件,追究行为人的严格责任,是针对滥用公司制度的股东设立,而且只能由受害人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一概不能作为原千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二)无论是适用“刺契公司面纱”制度以判例为主的国家,还是适用公司法人格法理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都存在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因而从程序、组织等方面依法有效地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有助于预防、制止公司法人格否认被滥用的发生。

(三)把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作为徇每一判例中适用该法理是否恰当的最终标准。违法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又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六、对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

十届人大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中正式确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初步确立,无疑是对公司法及时而有力的补充;也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针对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因其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和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共有制,常令法官和利害关系人难以与夫妻公司的法人财产做严格的区分,以至于许多债权人在与夫妻公司产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惟有归咎于夫妻公司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但夫妻关系并不影响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债权人不应迁怒于夫妻公司的股东。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而非对夫妻公司进行人格否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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