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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材料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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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发展我国的经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制度。经济主体是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在很多人都有创业的想法,但是对于公司的设立并不是很清楚。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材料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有:(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股份公司的清算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和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除因合并、破产而解散外,其他各种方式的解散都必须进行。这是因为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权利义务已转移到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故不必清算。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其财产处分的办法须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去处理。公司因破产后不会有剩余财产,因为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才叫破产,因此它只是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清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清算;另一种是法定清算。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了结公司的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分派剩余的财产,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不过法定清算受法院监督更为严格。

  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确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及债务的执行人。清算人的产生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二是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清算人;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

  清算人编造清算期内会计表册,提请股东大会承认。在股东大会承认会计表册后一定期限内,清算人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终结的登记。一经法院核准清算终结登记,清算程序即告终结,公司法人资格即告消失。

  三、股份公司的解散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没有马上消失,还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公司结束一切业务经营活动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把公司剩余财产分给股东而进行的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才正式消失。

  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几种原因:

  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

  政府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解散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解散。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另一种是强制解散。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设立一个公司并不是什么轻松的事情,当事人可以提前在网上进行调查以及全方面的市场调研。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材料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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