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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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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7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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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设立

  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

  中外合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资经营企业。

  (一)必备条件

  1、 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

  2、 外方企业法人或个人均可

  3、 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不少于10万美元,生产加工业不少于15万美元(其中中、外各方出资均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外方出资必须是外汇。)

  4、 经营项目必须附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提供资料

  1、 中、外双方合法开业证明

  (1)中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2)外方企业提供开业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

  2、 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1)中方由上级单位或开户银行出具

  (2)外方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3、 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 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

  6、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二、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一) 必备条件

  1、一个或数个外商投资者(企业或个人均可)

  2、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不少于10万美元,生产加工业不少于15万 美

  元(出资必须是外汇)

  3、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 提供资料

  1、外商合法开业证明(个人投资提供护照)复印件

  2、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内容包括企业

  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3、 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

  6、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设立

  提供:

  1、 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和发照机关出具的

  "核准通知函"

  2、上级公司董事会关于在北京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决议。

  3、上级公司的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上级公司对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的委派书

  5、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 寸

  1张)

  6、分公司(办事处)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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