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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红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8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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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公司的成立肯定不可能是只由一个人的资本以及努力完成的,必定在这个公司的运营发展中会有员工的努力以及他人的入股,对于这些人公司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分红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上市公司分红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上市公司分红规定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本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同时废止。

  二、分红形式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分红条件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⑴公司当年有利润;

  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上市公司分红规定的全部内容。分红是因为他人在你公司进行了投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回报而已。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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