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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的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12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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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是指合伙企业的盈利在作了各项扣除后,按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亏损分担是对经营期内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分由各合伙人按一定的比例予以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是合伙企业经营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与比例和亏损分担方法应在企业成立之前,在合伙协议中加以规定,以便共同执行,避免争议。

  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比较简单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往往不大注意合伙协议,有的协议仅是口头的,无书面凭据,有的有书面协议内容也比较简单,难以为据。这便发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未具体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此类情况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予以处理:一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对此,如各合伙人均无异议,可将利润与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或分担;二是如全体合伙人因出资比例和参与经营的程度不同,不愿意平均分担的,可另行开会讨论,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定出分配或分担办法。但如全体合伙人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法律规定平均分配或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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