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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核准程序及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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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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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或机构,应当经区、县、局(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注册地点、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北京市商务局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规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者。

  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到境外设立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等,不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北京市商务局在收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审核。在商务部所列名单内的国家和地区开办企业(或机构)由北京市商务局核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或机构)由北京市商务局初审后,报商务部核准。

  企业在报送上述文件的后,应到网上审批系统报送境外投资申请表及其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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