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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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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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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隐名投资作不同的分类。

1、完全隐名投资与不完全隐名投资。根据隐名投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可分为完全隐名投资与不完全隐名投资。实践中的隐名投资,有的是由显名投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有的则是由隐名投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而显名投资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前者属于完全隐名投资,后者则属于不完全隐名投资。有学者从显名投资人的角度,称后者为“挂名股东”或“空股”。两者均属于广义上的隐名投资。

2、协议隐名投资与非协议隐名投资。根据形成方式的不同,隐名投资可分为协议隐名投资与非协议隐名投资。(1)协议隐名投资。即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约定,由一方向公司投资,另一方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2)非协议隐名投资。即隐名或显名未经对方同意。它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投资者实际认购出资,但以假设人的名义或未经他人承诺以其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二是投资者实际认购出资,但他人未经其承诺,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3、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根据隐名目的的不同,隐名投资可分为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1)规避法律型。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某一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等等。为规避这些限制,有些投资者采取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由于隐名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因而法律关系的效力、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的法人资格都要受到影响。(2)非规避法律型。有些隐名投资并非出于规避法律的原因,而只是由于隐名投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或显名投资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投资等原因造成的。这种类型法律关系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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