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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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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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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也称公司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认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资本,公司就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公司资本也是公司承担其债务的基础,如果没有资本,公司无从获得法人资格。 
  公司资本不同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又称公司财产,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可供支配的公司全部财产权利的总额,既包括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包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各种财产。一般而言,公司资产总会大于公司资本,但是公司资产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当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时,公司资产有可能会小于公司资本。 
  在公司法中,公司资本有以下几种形态:(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公司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2)发行资本,又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经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3)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4)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在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总额。在我国,公司资本,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公司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明确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根据对资本确定的内容不同,公司资本制度有三种模式:一是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资本总额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载明,而且公司在设立时必须一次性全部缴清,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二是授权资本制,即公司在设立时只需满足公司章程规定资本的一定比例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的需要随时募集。三是折中资本制,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只需实现一定的比例,公司即可成立,但规定了第一次最低要达到的比例数或资本总额数,其余部分在公司设立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筹集,同时规定最后一期资本筹集的最长时间,如果公司剩余资本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筹集完毕,公司可能面临解散。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基本上类似于折中资本制。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法通过资本维持原则,强制要求公司确保拥有充足的财产,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我国《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不得抽回出资;(2)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除法律领有规定的以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4)有限责任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出资价值负有保证责任;(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6)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7)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其票面的面值; (8)公司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票;(9)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物。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旦确定,非经过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地改变。这也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公司法中,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公司的增资或减资均需依法进行;(2)严格公司减资的条件和程序。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作出了严格的限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于减资决议后的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数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须向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资本的构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同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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