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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房屋使用权不等于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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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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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房屋使用权不等于土地使用权

  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非货币,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房屋使用权不属于公司规定的出资形式。另据规定,以房屋出资时,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作价出资。因此仅以使用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无法通过验资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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