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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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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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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防止运营风险, 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规范销售债权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物流总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指物流总公司、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债权(以下简称债权)是指公司及各单位在产品赊销业务中形成的销售债权。本办法的债权等级评定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债权;2006年以后发生的销售债权应在次年一季度末全部清回,如有特殊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应收账款及清欠工作领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清欠委员会),清欠委员会是债权处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

一、 审批公司及各单位年度清欠总目标和清欠政策;

二、 审批各单位50万元以上的债权清收处理方案及按照《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规定由清欠委员会审批的。

三、 审批各单位四、五级债权等级评定方案;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整改,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五、清欠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负责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是债权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指导、跟踪检查、监督各单位债权等级评定和债权处置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清欠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各单位是销售债权管理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清欠目标和清欠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销售债权管理细则;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债权等级评定工作,按本办法应报清欠委员会审批的于每年1月7日前上报,审批通过后报审计部备案。

当债权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动态调整债权等级。调整等级需上报清欠委员会审批的及其他特殊情况,不受上款的时间限制。

四、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销售债权清收处理方案及处理调整方案,需清欠委员会审批的在形成方案后7日内上报,审批通过后报审计部备案;

五、负责本公司具体清欠工作的开展,纳入物流公司管理的华北地区各子公司的清欠工作由物流公司统一管理;

六、负责建立本公司欠款客户档案。

第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等专业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能协助债权处理工作。

第三章 债权分类分级、评定及调整

第八条 按照债权处理方式的不同,债权分为公司自行处理的债权和委托处理的债权两大类。

第九条 按债权优良程度,债权划分为正常、关注、重点关注、特别关注、损失五个等级。

一级债权即正常级债权,是指在本年度内能够以大部分现金和部分优良资产清收的债权。具备以下主要特征:债权形成时间较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注册资本较大且经营状况良好,债务人在本年度的偿债表示占债务总额的90%以上,债权文书及相关债权资料完备等。

二级债权即关注级债权,是指在本年度内能够以部分现金和部分以物抵债清收的债权。具备以下主要特征:债权形成时间较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注册资本相对较大且经营状况较好,债务人在本年度的偿债表示占债务总额的70%以上,债权文书及有关证据资料完备等。

三级债权即重点关注级债权,是指在本年度内能够以小部分现金和小部分以物抵债清收的债权。具备以下主要特征:债权形成时间较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注册资本相对较小且正常经营,债务人在本年度的偿债表示占债务总额的50%以上不足70%的,主要债权证据资料比较完备等。

四级债权即特别关注级债权,是指在本年度内通过正常清欠手段很难回款的债权。具备以下主要特征:债权形成时间较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濒临破产或出现重大经营危机或失踪,债务人在本年度的偿债表示占债务总额的50%以下,主要债权证据资料缺失等。

五级债权即损失级债权,是指在本年度基本上不能清收的债权。具备以下主要特征:债权形成时间较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已经破产或已经死亡,债务人在本年度没有还款表示或偿债表示占债务总额的20%以下,无债权证据资料等。

第十条 债权等级评定程序如下:

一、每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在制订年度预算目标的同时,根据已经掌握的债务人偿债能力、债权文书等情况对每一笔债权进行评定,确定债务等级;

三、各单位完成初步债权评定后,由评定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单位总经理审批;

四、四至五级债权经本单位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清欠委员会审批。

五、 经清欠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四至五级债权,报公司审计部备案存档。

六、经公司清欠委员会审批后的债权由审计部和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债权等级的调整按照动态管理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债权的级别调整按时间和其它关键要素进行调整。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债权级别特征,如债权时间要素和其它偿债能力、偿债意愿、法律资料等关键分级指标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具体的债权形成时间由各单位清欠部门和财务部协商确定。

第四章 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确定债权等级的同时一并制订债权清收处理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上报清欠委员会审批的,参照债权评定等级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负责人及物流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标的额在50万元(含)以下以及本公司一到三级(含)债权的债权清收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进行分类分级的债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则上一至三级债权由各单位和部门自行处理,按照债权清收处理方案,组织清欠人员清收;

二、四至五级债权进行委托处理;由各单位负责组织3家以上的委托处理中介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定最终的委托处理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三、对委托处理仍不能解决的债权,与委托处理中介机构解除委托合同,进行拍卖处理。由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无法清回债权的拍卖工作,拍卖成功的在3日内和买受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第十六条 处理责任归属按所发生债权的公司及债权责任人进行细分落实。

第十七条 债权的偿还方式坚持以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降低追索成本的原则。清收债权主要采用由债务人以现金或银行票据的方式偿还的方式;无法以现金或是银行票据的方式偿还的,采用资产和现金结合给付或是以资产的形式偿还(按照《以物抵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债权等级评定发生明显错误或处置明显失当的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每次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应进行债权等级调整而在评价指标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调整的,对责任人及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不及时上报年度债权评定报告的,对责任人、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调整处置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应报审计部备案而不报的,对责任人、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不按债权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或超权限审批的,对责任人、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造成债权无法收回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负责人视损失金额的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主管负责人降职或撤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清收债权过程中,清回的物资、资金隐瞒不报、侵占、挪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主管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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