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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式储蓄国债的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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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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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凭证式国债分档利率的确定

  凭证式国债均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国债,提前兑付按分档利率计算,即在发行时就规定好持有不同时间适用的利率档次。提前兑取时,利息按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即: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2年的按年利率0.72%计付利息;满2年不满3年的按年利率2.07%计付利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3年不满4年按年利率3.24%计付利息;持满4年不满5年的按年利率3.33%计付利息。

  假设2006年3月2日发行了一期凭证式国债,投资者购买后在2007年11月2日申请提前兑付。

  提前兑付应付利息=100 000×0.72%=720(元)

  (二)电子式储蓄国债利息扣除计算的基本方法

  除执行分档利率外,对于按年分次付息的国债而言,采取扣除固定或变动月数的方法,是一种简单可行的方法。

  方法一:持有期收益比较法

  M=12×1-rtrn×t

  式中:rt为t年的电子式储蓄国债票面利率,rn为n年的电子式储蓄国债票面利率,M为扣除的月份数,t为实际持有期限。

  采用上述公式计算时,最少只需要知道两个期限的数值即可,如:只知道3年期、5年期电子式储蓄国债的票面利率为2.62%和2.83%,就可计算出5年期国债在不同持有期的扣除比例。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在实际执行扣除时,有两种方案选择:

  第一种,认购期结束后即可受理提前兑付,执行简单原则。扣除的月份一律按最大扣除月份数(如6个月)为原则,这样,当投资者自除息日起若持有期限少于扣除月份数,则须从本金中扣除利息。

  第二种,不扣本金,规定最低持有月份。为避免出现倒扣本金情况发生,则可规定投资者必须在付息后持有一定的时间才允许提前兑付,此扣除的最低持有时间与发行时的收益率有关,最大扣除月数即为其持有的最低数,在中国目前可规定为满半年以上才允许申请提前兑付。

  方法二:近似计算法

  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率≈票面利率(%)×实际持有天数-规定扣除天数实际持有天数(未考虑近年付息时的复利计算因素)

  可知,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率水平应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且倾斜递减的有极限的曲线,其极限值为债券票面利率。

  可以看出,该方法符合持有期限越长、收益率越高的设计原则,对于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起到了正面作用。但对于超长期债券,如期限在15年以上的债券,其利息扣除可能会有长期(如10年以上)、短期(如5年以内)之间平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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