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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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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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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
  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管理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工商管理法律制度。
  企业登记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法人登记;一种是营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的目的是创设法人,对企业及其事项进行审核,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组织和存续加以监督管理。企业法人登记及其登记管理制度在历史上出现较晚,它是企业制度发展到较高级阶段的产物,是与企业设立普遍实行"准则主义"联系在一起的。
  营业登记又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其作用,则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某一商号、行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并对其营业活动进行监督。营业登记的历史较为悠久,可以追溯到西欧中世纪的行会或商人组织设置登记册,对商人或加入行会者进行登记的做法。我国古代给牙商发放“牙帖”,给盐商发放“盐引”,都可谓营业登记。
  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将这两种登记合在一起进行的。我国也是如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发给营业执照。
  将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分开的做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内分设不同的登记簿,如德国对资合公司和其他公司、企业分别设立登记簿;另一种是由不同的机关分别登记,如我国台湾地区,对公司法人除由“经济部”发给执照准予成立外,尚需由市县政府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可开业。
  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作为统一的制度,一并为之,固然有利于对企业的组织、能力和行为等予以统一监督管理,但将二者分别登记管理,也有其合理的一面。这种合理性主要在于:其一,在一个幅员辽阔、尤其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必然存在着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市场,企业营业登记宜同企业的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及其惯常的一个或数个经营区域相联系,以利对企业营业活动的监督;而企业法人登记则不宜太分散,否则易造成对企业法人的条件及其设立标准控制掌握不一,商号重复、冲突在所难免,不利于企业跨区域交易及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其二,从理论、实践效果和国际惯例来看,企业年检的目的和作用应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一种动态监督,主要不是为了审查企业的法律人格或主体资格,登记主管机关和社会相关主体藉此得以了解某企业的实际营业状况,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我国现行法对此规定得不是十分明确,但实际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年检的这种固有性质。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要求企业在年检时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登记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审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企业法人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甚至因不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涉及的是企业的信用和信誉的问题,应当给予企业通过努力、诚信经营而恢复信用的机会,交易安全问题应该通过企业登记信息的公开、公信及其制度化保障,将“矛盾”交由市场主体自行回避和化解,未必一定要令企业在此情况下丧失法人资格,否则引发众多无效法律关系,并不利于企业及其活动的正常延续,也不利于交易安全。这正是我国目前企业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弊端之一,因而有必要对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分别登记管理的制度作分析借鉴,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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