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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长驻代表机构 |
1.《道路运输条例》
2.《国际海运条例》
3.《注册会计师法》
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7.《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判管理的通知》
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9.《认证认可条例》
10.《关于管理外国企业长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11.《旅行社管理条例》
12..《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判管理的通知》
1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机构管理机构》 |
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4.外国检验坚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5.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6.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7.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8.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9.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10.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11.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12.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13.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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