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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现场监督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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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4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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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招标现场监督公证

  [案由]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岱山县长涂渔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士成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于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在岱山县招投标中心二楼会议室举行的岱山县长涂一级渔港护岸工程施工招标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案情简介]

  本公证员接待该当事人申请后,通过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程立项批文、招标文件、招标申请表、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材料等进行审核,认为该招标活动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手续齐全,招标文件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受理。并于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本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王海出席了在岱山县招投标中心二楼会议室举行的开标会议。会议开始后按程序规定由本公证员对到场的七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送达时间、密封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宣布结果,然后对各投标单位的应到开标会议人员进行点名审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单位应到会人员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投标单位上述三位人员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其投标书作无效文件确认),在对投标单位应到会人员审验时发现舟山市普陀水利围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浙江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家投标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均未到场参加开标会议。为此,本公证员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当即宣布该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为无效文件,不予开标原封退回投标单位。其他四家投标单位: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大恒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投标人的应到会人员均按规定要求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有相应身份证明资料,就此会议程序进入开标阶段,由工作人员对四家投标单位送达的投标书拆封并对有关工程报价、工期、质量等投标要素进行唱标公布,然后拆封招标人标底,但当一宣布招标人标底,则反映出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低于标底设定的最低限价为无效投标。由于工程投标报价等涉及到招投标活动的实质性问题,不应由公证员现场宣布无效问题,应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决议,为此本公证员建议主持人按会议程序开标活动结束进入评标阶段,对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送评标室交评标委员会作出评议决定。在评标阶段,本公证员向评标委员会详细反映了整个开标活动的过程情况,随后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了否决本次招标的全部投标,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进行招标的书面评标报告。最后由本公证员向所有投标单位通报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并宣读了现场公证词。

  [自我评析]

  该件招标活动公证,主要关键是要求公证员在招标现场监督中运用法律法规并熟知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现场出现的情况需把握好哪些问题该由公证员自己现场作出处置,哪些问题该由主持人和评标委员会作出回应。从面调节整个招标活动的顺利有序进行,达到真实合法的目的。

  该公证文书制作基本符合要素式公证书的要求,对招标结果的表述,应无人中标,为此不宜按通俗表述“有效”二字体现,以招标结果“真实、合法”比较确切。该公证书制作不足之处在于对七家投标单位投标书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依据上未列出招标文件的具体条款。

  附:(2007)浙岱证字第304号《公证书》

  公 证 书

  (2007)浙岱证字第304号

  申请人:岱山县长涂渔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岱山县长涂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郑士成

  公证事项:公开招标

  岱山县长涂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于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在岱山县招投标中心二楼会议室举行的岱山县长涂一级渔港护岸工程施工招标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招标项目已获主管部门批准,招标方具有合法的招标资格,投标方具有合法的投标资格,招标文件合法,招标人向本处提交的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王伟涛、公证辅助人员王海于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在岱山县招投标中心出席了招标现场。经现场监督认为:各投标人的投标书均按时送达,密封完好。舟山市普陀水利围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浙江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投标书因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则均为无效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原封退回投标单位);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大恒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投标书因投标报价低于最低限价,则也均为无效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否决了本次招标的全部投标,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兹证明本次开标、评标活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结果真实、合法。

  浙 江 省 岱 山 县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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