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家可以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2 00:29
人浏览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并须提交相关申请手续,且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由受害人自行提出赔偿请求并履行一定的程序规则,有助于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工作的开展,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受害人在经受了违法侵害后,本身可能就已经处于“身心俱疲”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仍要为索赔而疲于奔命,不是完善国家赔偿机制的理想选择。基于此,2月4日《新京报》载文建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将受害人自行提起赔偿请求,变为由国家赔偿机关主动启动赔偿程序,将被动接受申请转为主动给予受害人相应赔偿。对此,讨论激烈,许多人认为国家应当主动给被害人赔偿,这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和国家的宽容,能给本来身心疲惫的被害人减轻负担……也有人认为仍然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因为是否侵权是国家,维权属于个的事情。笔者认为,二者不可偏废,应两者结合。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建立国家主动赔偿与当事人申请两种方式结合使用的模式.国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是国家侵权,国家应当赔偿,也就是说国家应当首先主动赔偿。但在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不作出违法确认和给与赔偿,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或相关国家机关利用职权,明知是违法而确认为不违法,这时法律再期望国家机关主动赔偿也不可能。这时就需要被害的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进行违法行为的确认和国家赔偿,当事人的申请就非常必要。具体说,国家在确认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给与被害当事人赔偿的决定;超过六个月后至确认违法之日的两年内,被害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违法行为确认的,被害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确认违法和请求国家赔偿的要求。对此,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可见,建立主动与被动结合的国家赔偿机制在我国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的。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