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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父子俩被错误拘押 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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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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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新山西网5月25日电深圳市居民韩大忠、韩炜父子俩因被小店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错误羁押,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父子俩近日收到了14万余元的赔偿金。韩大忠原是我市一家公司子公司深圳天时电子公司的总经理,其子韩炜是该公司

中新山西网5月25日电 深圳市居民韩大忠、韩炜父子俩因被小店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错误羁押,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父子俩近日收到了14万余元的赔偿金。

  韩大忠原是我市一家公司子公司——深圳天时电子公司的总经理,其子韩炜是该公司市场部经理。2001年8月17日,小店区检察院根据举报,以涉嫌贪污罪将父子俩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韩大忠、韩炜被从深圳押回太原。此后,小店区检察院扣押了韩炜的物品及文件、书证,扣押了韩大忠的物品及案款 8.72万余元。当年9月13日,韩大忠、韩炜被释放转取保候审,两人分别被拘留24天。

  2002年6月11日,小店区检察院向小店区法院起诉韩大忠、韩炜父子,起诉书中称扣押韩大忠的物品作价13.5万余元。当年6月17日,小店区检察院又提出撤诉,小店区法院随后裁定,准予小店区检察院撤诉。

  2003年10月28日,根据省检察院的函件,小店区检察院将韩大忠、韩炜案件移交广东省检察机关。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和深圳市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韩大忠、韩炜之行为构不成犯罪。2004年7月23日,小店区检察院将韩大忠、韩炜涉嫌贪污案件作撤案处理,同时返还扣押韩大忠的案款 8.72万余元。

  在法定期限内,韩大忠、韩炜申请了国家赔偿,小店区检察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韩大忠、韩炜被侵犯人身权错误羁押各24天依法予以赔偿,按照2005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73.3元的标准,分别支付韩大忠、韩炜赔偿金1759.20元,对韩大忠、韩炜提出的其他请求另行处理。

  韩大忠、韩炜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复议。

  2006年9月5日,市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小店区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随后,韩大忠、韩炜向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要求赔偿的申请。

  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韩大忠、韩炜要求小店区检察院承担错误拘留二人的法律责任,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被扣押物品的理由正当,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决定维持小店区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第1条,即分别支付韩大忠、韩炜赔偿金1759.20元;撤销第2条即对韩大忠、韩炜提出的其他请求另行处理的决定;小店区检察院赔偿韩大忠被扣押的财产损失13.5万余元,赔偿韩大忠、韩炜路费9000余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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