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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狱中被监犯勒死 监狱称最多赔2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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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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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13日的那一夜,许亚君的头发花白了许多,自己惟一的儿子许岩,因抢劫罪服刑于吉林省梅河监狱,不料被监狱内的服刑人员刘某勒死在监区内。

  噩耗

  儿子被人在狱中勒死

  2007年11月12日中午,梅河监狱的一辆警车停在了许亚君家门口,车上下来一名民警,让她简单收拾一下东西后,便带着她急急忙忙赶往梅河监狱。

  在车上,预感不妙的许亚君不停地问着司机:“是不是我儿子出事了?”司机应承着:“没事,就一点小事,到地方就知道了。”

  到了辉南县朝阳镇的一家宾馆后,一位监狱领导通知许亚君:“许岩在监区内被服刑人员刘某勒死,经过抢救后无效死亡。”许亚君听后差点晕倒在地。

  2007年11月12日5点30分,和往常一样,监区民警带犯人出工,点名时发现刘某和许岩二人不在。随后,民警在服刑人员生活区内寻找两人。此时,一名服刑人员跑来报告,称刘某和许岩在生活区打水通道处。两名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看见刘某靠墙坐在通道的铁门处,用胳膊卡在许岩的脖子上,不让民警靠近,并大喊:“谁靠近就杀死许岩!”

  后经民警劝阻,刘某放下了许岩。许岩随后被送往医疗区进行抢救……

  刘某为何下死手?2007年3月26日,刘某因抢劫罪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07年4月17日交付吉林省梅河监狱执行刑罚,与许岩在同一监区。事后,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得知,因服刑期间琐事,刘某对许岩怀恨在心。

  索赔

  民事赔偿33万余元成“白条”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提起公诉。2008年7月3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服刑期间无视国法,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刘某赔偿许亚君各项经济损失33万余元。

  许亚君在辽源平时以捡废品为生,日子过得紧巴巴。儿子在监狱内服刑,她再婚后,爱人骑摩托车以拉脚为生,两人租了一间10平方米的小平房,虽然日子有些苦,但儿子被害之前,许亚君还觉得生活有些盼头。

  “希望凶手得到严惩,而我们得到经济赔偿。”

  刘某被判处了死刑,许亚君拿到了判决书,但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成了一纸“法律白条”,她根本不可能从同样贫困的刘某手里得到法律所要求的赔偿。

  “刘某家只有一个老母亲,在敬老院生活。刘某也没有结婚,没有任何财产,从什么地方能执行33万余元的赔偿?”[page]

  “监狱只赔偿两万元”

  许亚君认为,许岩是在监狱内被勒死的,作为监管部门,梅河监狱也有责任。

  辽源、梅河、通化、长春……许亚君各城市间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找,但是一直没有结果,“一趟通化,汽车票要30元,坐火车往返要3天时间,吃饭也费钱。”为了省钱,许亚君选择了最经济的方式,骑摩托车。凌晨3点就起来,揣着煮熟的鸡蛋上路。许亚君告诉记者,这样一个来回才100百钱,而坐火车和汽车,加上吃饭一趟就得花二三百元。

  “找到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让我们和监狱协商,”许亚君告诉记者,“但是监狱方面一个领导告诉我们,监狱只能赔偿两万元。”

  “难道我儿子的命就值两万元?”许亚君拒绝了监狱的方案。许亚君骑了4个小时摩托车又到了长春,找到上级管理部门,事情也没有进展。目前,许亚君已经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同时,她也向吉林省梅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

  昨日10时,记者赶到位于梅河口市新合镇胜利村的梅河监狱,在监狱办公大楼门口,梅河监狱办公室张主任,以采访需要经过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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