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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沁阳诽谤案,向农民致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2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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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在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其中6人又被不同程度加刑。被告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6名村民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中国青年报》11月30日)

  国家赔偿不是“花钱了事”

  这件“诽谤”案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在值得推敲之处,但更让人感兴趣的是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赔偿问题。由于《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的夭折,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旧的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赔偿机关承认自己办错了事,“违法行使职权”。

  然而,通过报道的内容可以发现,沁阳市法院和检察院并没有“认错”的意思,相反,为了避免“认错”,该法院在接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后,竟然硬着头皮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并且对被告人加刑。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一方面硬着头皮不认错,另一方面却又塞给被告人一笔钱,称之为“国家赔偿”。但这笔钱既不符合国家赔偿的实质要件,也不符合国家赔偿的程序要求,赔得不明不白,让人感觉法院更像是在“花钱封口”、“花钱了事”。但是,国家赔偿不是“花钱了事”。□南连伟

  向拒收不明不白国家赔偿的农民致敬

  看完这则新闻,我的第一反应是要向那6位拒收不明不白国家赔偿的农民致敬,感谢他们为公众、尤其是为沁阳市检察院和法院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和法官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感谢他们以中国农民特有的倔强性格诠释了什么叫法治精神!

  检察官、法官应当比农民更懂法、更信仰法律、更具法治精神,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因为他们都是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具备司法从业资格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但是在此案中,我们看到的分明是有些检察官和法官竟然还不如农民懂法!农民们尚且知道有正规手续的国家赔偿不仅是对自己经济上的补偿,而且是国家司法机关为自己恢复荣誉的一种形式。而沁阳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竟然不知道“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无权提起公诉;沁阳市法院更是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于不顾,在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给其中6人不同程度地加刑。[page]

  当然,说此案中有些检察官和法官还不如农民懂法,他们未必服气,因为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肯定比农民渊博多了。但可惜的是,他们不是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正义,而是将其当成了为某些人、某些小团体服务的工具。法律工具化的结果,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仰;而司法机关不信仰法律,损害的则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政府形象,危害更甚。□瞿玉杰

  沁阳诽谤案昭示“因言获罪”的底线正在退化

  有关利用诽谤罪名来打击报复批评和言论自由的案例,我们耳熟能详的有好些,譬如说谡山诽谤案、西丰进京抓记者案、王帅诽谤案。这些诽谤案在媒体的猛烈抨击下,当事人被无罪释放了,而那些官员也得到相应的处理,不过,“因言获罪”的底线并不因此而“止损”,而是继续呈现退化趋势。在沁阳诽谤罪中,我们无奈地看到,仅仅因为散发检举村支书的举报信,8名村民就被司法机关以诽谤罪治罪,也就是说,村支书的名誉也被当做是“国家利益”,因此对村支书的批评也可以用诽谤罪名来提起公诉了。这就意味着,“因言获罪”的底线从县委书记退化到镇党委书记,再进一步退化到村支书,但凡有点权力的官员哪怕是村官,也可能借“诽谤罪”的莫须有罪名来打击报复批评、举报者。

  “因言获罪”的底线正在退化,这充分说明,只要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没有被关进笼子里,公民的批评、举报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会遭到侵犯,无论批评的对象是县委书记还是镇党委书记、村支书,而且,权利每每退却一步,权力就会进步一尺,最后,“因言获罪”将无底线可言。因此,媒体和公众切不可为西丰进京抓记者案、王帅诽谤案等几个个案的胜利而沾沾自喜,每一个无辜的诽谤案,每个“因言获罪”的事件,都与所有的公民有关,因为它正在慢慢地腐蚀和侵吞着我们的言论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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