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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晖:警察为何只孝敬母亲不“孝敬”公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2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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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16日,黑龙江东宁县两名推销员向一老人推销了面值300元的电话卡,老人买卡后报案认为自己上当。随后,12名业务员被抓,5人被拘15天,7人被拘34天,参与抓人的有老人的儿子、县刑警队副中队长王丛岭。34天后东宁县和牡丹江市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

  除非是法盲,否则绝不会把这个买卖当作涉嫌诈骗行为。从报道看,推销员不过是低价从网通批发进了电话卡,然后再按照电话卡的面值卖出去,赚点批零差价,属于一种再平常不过的商业经营行为。比起许多漫天要价乱宰客的现象来,这个明码标价的买卖够干净了。但警察要找茬,总是找得到的。一名警官称推销商打印了夸大宣传的广告,比如买卡送话费等内容,而网通公司根本没有这项业务。另外,一些推销员还对客户称,购买了他们的电话卡,市话长途都能打,其实这种电话卡只能打长途。对此,作为当事人的长途电话业务推销商任红华称,在客户家办理该业务时所填写的单据上,明确的标有“长途话费登记单”的字样。而关于返话费,她表示对于多次买卡或者买卡到一定量的客户,会少赚取一点差价,作为返话费赠送。在我看来,如今类似“买一赠一”的夸大宣传、模糊宣传广告多如牛毛,就算有夸大宣传的成分,也说不上诈骗,如果可以因此将任红华等12人悉数拘留15天至34天,那么将“天下无商”。

  秉公执法难以自圆其说,还是“母亲报案儿抓人”比较好懂。看来,当时的县刑警队副中队长王丛岭是一位“大孝子”,只要老妈“报案”,不管有理没理,他都能够二话不说“尽孝”。说到这里,我不禁对“百善孝为先”的古老说法产生了一点怀疑。有时候,“大孝子”对自己老娘的“尽孝”对于他人就是“尽恶”。任红华等12人悉数被拘留,王丛岭如果真是位“大孝子”,就当懂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道理,为他人的父母着想。

  从报道看,王丛岭的老娘警察队伍中的“孝子孝孙”挺多的。据另一名被关押的推销人员回忆,好几名警察问他们,你们知道自己为什么进来的不?看你们今后还敢跑到我们王队长家乱推销。如果这个报道细节属实,意味着“好几名警察”不但“孝敬”王队长家老娘,还“孝敬”王队长,简直就像是王队长家的看家狗。

  不仅小警察为顶头上司“孝忠”,连东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董继明也铁了心认为任红华等人有罪,他说公安局已两次提出以诈骗罪批捕任红华等人的要求,全部被检察院驳回,“尽管两次全部被驳回,但我本人仍认为任红华等人有罪”。看到这里,真令人倒吸一口凉气,推销员要是一不小心跑到某个警官家“乱推销”,就会发现任何推销网都不敌警官家的关系网。[page]

  幸亏,地方检察官没有必要为王队长家“孝忠”,认为“诈骗罪的要素够不上,自然就没法批捕。”这才使推销员们免于蹲大牢。

  但是,仅靠地方检察院的权力制约还是有点悬。加强法治教育,让警官为人民“尽孝”而不仅仅是为自家老人“尽孝”的“废话”还得时时讲,而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加强权力制约。律师说,母报案,儿抓人,这样的举动显然有悖法律中关于回避的规定。如果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也许会给“大孝子”们一点压力。此外,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看守所也首次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而公民被拘留逮捕后被认定无罪也将列入国家赔偿。草案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有网民主张,让纳税人为国家赔偿埋单不尽合理,必须追究办案人的责任,并和其薪水挂钩。果如此,才能有效减少“王队长,你妈妈叫你去抓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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