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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女方被指撒谎无法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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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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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奇的是,那人跟我长得非常像,所以全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过资料及相片,都认定是我说慌,并责怪我结过婚又不承认。

  当时我男朋友站出来说,他相信我没有结过婚,办理人员却反过来说我男朋友包庇。——— 黄女士

  此事反映了惠州市目前婚姻登记系统与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存在的一些不足。———惠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

  来自惠城区陈江的黄女士日前与男友初次登记结婚,却被婚姻登记处告知她是“再婚”,并拒绝登记。后经核查,黄女士的身份证号码与另一位已离婚的陈某曾重码,因而导致无法登记。昨日,惠城区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向黄女士表示歉意,请其择日再来办理登记。有律师认为,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于其自身的不当行为,对黄女士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

  黄女士:派出所出具证明反成拙

  据黄女士介绍,3月3日上午,她和相恋三年的男友高高兴兴来到惠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准备办理登记。黄女士说,他们拍照填表之后,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称查到她的身份证号码与另一个有过婚史的人的号码相同,并要求他们到派出所查询身份证号有无重号。

  黄女士说,他们当即到惠城区公安分局陈江派出所查询,发现那个身份证号码只有她一个人在使用,并未显示重号。随后黄女士请求派出所出具证明。

  当日下午再去登记结婚时,民政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拿了黄女士的身份证及派出所的证明,“我们在外面等了约20分钟后被叫了进去,接着他们一再问我是不是结过婚。”黄女士说,她肯定地回答“百分之百没有”后,值班工作人员称查到一个身份证号与她一样的陈某的资料,而陈某于2005年5月结婚,又于2005年8月离婚,“神奇的是,那人跟我长得非常像,只是发型不一样,所以全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过资料及相片,都认定是我说慌,并责怪我结过婚又不承认。”

  黄女士委屈地说,之后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拒绝为他们办理登记,任凭他们怎么解释都没用,“当时我男朋友站出来说,他相信我没有结过婚,办理人员却反过来说我男朋友包庇。”

  民政局:声明与事实不符不予登记

  昨日,记者向惠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求证此事,对方回应称,经核查,黄女士的身份证号码与另一位曾有过结婚记录的陈某曾重码,因而导致黄女士无法进行有效登记,并称已向婚期被耽误的黄女士表示歉意,请其再择吉日到登记处办理登记。[page]

  据惠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介绍,黄女士3月3日上午到该处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录入身份证信息时,登记系统出现了离婚信息记录,身份证号码跟黄女士的一致,但姓名是陈某。

  由于黄女士声明中填写的是未婚,而登记系统却显示黄女士的身份证号码曾有过结婚记录。按照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声明婚姻状况必须和事实相符,否则不予登记。

  该负责人称,随后值班工作人员便向黄女士说明情况,并询问是否有过婚史或身份证与人重码。黄女士表示否定,于是工作人员建议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了解是否与他人重码。然而,当事人到派出所了解得知,她并未与他人重码。

  该负责人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身份证号码没有重码,那就只能推测是同一人了,于是工作人员到惠城区档案局查阅陈某的婚姻登记档案,结果发现陈某的相片与黄女士十分相似。因此,登记机关初步认为黄女士的婚姻状况声明与事实不符。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婚姻权益,当天没有办理黄女士的婚姻登记。

  次日,登记机关专程派出工作人员到惠城区公安分局调查黄女士与陈某二人的身份证信息情况。经公安部门查证,黄女士的身份证号确实与陈某曾经重码,但后来陈某变更了身份证号码,此号码就由黄女士使用。但陈某改号后没有及时到婚姻登记处变更身份证号码信息内容,导致发生上面的一幕。

  该负责人称,黄女士所遇的因号码重号而无法登记的问题虽然并不常见,但也反映了惠州市目前婚姻登记系统与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存在的一些不足。

  结果:民政局道歉情侣盼赔偿

  据黄女士介绍,昨日上午10许,惠城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确实给她打了电话,说事情调查清楚了,她确实是未婚的,挂电话前还一再向她道歉,“那人让我有空就过去登记。”

  黄女士说,可是经这么一折腾,她和男朋友精挑细选的3月3日错过了,而且还要再请一天假去登记,希望民政部门能够给予他们一定的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经济赔偿,“就3月3日当天,我们跑上跑去,打出租车花了一百多,浪费了一天的时间还是没办成。本来全家人都为我们高兴的,结果心里真的难受极了!”

  律师说法

  不可索要

  精神损失费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针对此案认为,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于其自身的不当行为,造成对黄女士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不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只对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失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黄女士可以要求侵权机关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可主张由此带来的误工损失以及交通损失,但不可以要求侵权机关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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