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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方面做好刑事赔偿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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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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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引入协商制度,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协商制度为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提供了充分表达意愿的空间和机会,体现了相互理解和尊重的精神,有利于国家赔偿制度职能的充分发挥。但由于赔偿协商只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一个选择性程序,且达成赔偿协议实际上较为困难,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赔偿协商往往流于形式和表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赔偿协商工作:

  1.积极转变角色,为赔偿协商营造平等尊重的氛围前提。营造赔偿协商的氛围,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积极转变角色,从权利救济而非追诉犯罪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自己工作的角色。同时,不仅要从事实和证据出发,还要从法治理念的高度,真诚地把赔偿请求人当做权利受损的被害人来对待,切实改变将其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观念。只有赔偿请求人感受到了办案人员的尊重和关怀,赔偿协商程序才具有有效运作的氛围和可能。

  2.做好辨法析理工作,为赔偿协商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虽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违法确认”程序,但厘清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与否,依然有其重要的意义。通过梳理相关证据和法律,让赔偿请求人明白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前因后果,检察机关相关决定违法的,要向赔偿请求人讲明,并把赔偿协商视作诸多补救措施的一环;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时有相关证据支撑但因其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依据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的,予以充分说明对赔偿请求人理解检察机关大有裨益。总之,通过辨法析理,帮助赔偿请求人解开“法结”和“心结”,赢得赔偿请求人的理解和支持,进而为赔偿协商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3.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抓住赔偿协商的关键环节。由于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财产赔偿等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赔偿协商制度发挥的空间不大。实践中,赔偿协商的难点一般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解和适用。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何理解“严重后果”,是当前赔偿协商乃至国家赔偿实践中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从国家赔偿的立法原意,准确阐释和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是赔偿协商的关键环节。突破这一关键环节,赔偿协商成功的可能性就将大为增加。[page]

  4.在赔偿决定中充分体现赔偿协议内容,保障赔偿协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国家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赔偿,赔偿协商绝非是一个“私了”的过程,它不仅要求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而且赔偿协商的结果也要转换或体现在赔偿决定中。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体现在赔偿决定可以增加社会道义上的约束力。因此,无论是从引导赔偿请求人尊重赔偿决定、发挥赔偿协商制度的息诉罢访和案结事了的功效出发,还是从实现赔偿决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都应该将赔偿协商的内容充分体现在赔偿决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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