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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3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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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赔偿的有关问题,诸如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责任的主体、赔偿责任的方式、赔偿的程序等规定,都是国家赔偿法的全新内容,因此,处理刑事赔偿争论,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具体内容如下:

  1、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定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刑事赔偿范围与行政赔偿范围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不同;行政赔偿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身自由权;而刑事赔偿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但对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则实行“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即对改判后确定为无罪的公民才给予赔偿,对有罪的公民违法羁押的,不适用国家赔偿。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相同点是 二者对财产权的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即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对人身权的精神权利的损害,如对荣誉权、名誉权的损害均采用非财产赔偿的责任形式。即赔偿义务机关仅以公开的形式承认侵权,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以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

  2、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职能权限来确定。如错拘的,由有权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错捕的,由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承担;错误起诉的,由公诉机关承担;错判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一审或二审审判机关承担;等等。

  3、刑事赔偿的程序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审查阶段;(2)复议机关复议阶段;(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终局决定阶段。刑事赔偿程序是一个特殊程序,类似于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单独式”。由于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上有不完善和不明确之处,因此也需持有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补充。理解刑事赔偿程序的特点,宜与行政赔偿程序进行比较,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两方面:(1)行政赔偿的形式有两种,即单独式和一并诉讼;而刑事赔偿程序仅有一种方;即“单独式”,且必须经过协商阶段和复议阶段才能进入人民赔偿委员会审理阶段。行政赔偿程序的单独式并不需要经过复议阶段就能向人民法院起诉;(2)刑事赔偿程序与行政赔偿程序在具体的审理机构、审理期限方面均有区别。

  一般的国家机关在处理国家赔偿争议时,只需要区分案件的性质属于国家赔偿或是属于民事赔偿,而公安机关则还需要进一步区分是属于行政赔偿或是刑事赔偿,这关系到适用何种程序来处理赔偿争议的原则问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职务行为,具体是指必须区分开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亦可称为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关键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掌握区分这两种行为的依据。区分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和刑事司法行为的依据有:(1)实施行为是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前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后者则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2)二者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使用的特定名称不一样。(3)办案的程序、立案的条件、立案的性质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对公安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审查 ,属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而对刑事司法行为不能受理和审查。(5)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刑事司法违法行为则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第二,用以上标准去正确界定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具体做法是:(1)根据实施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使用的强制措施的特定名称,所立案件的性质、办案的程序来判断。即根据公安机关实施行为的形式要件去判断,符合刑事司法行为形式要件的,界定为刑事司法行为;(2)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未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也未依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立案,又未使用刑事司法行为中强制措施的特定名称,因而难以区分性质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公安行政行为,法院可进行司法审查;(3)只要实施了刑法,刑诉法没有名文规定的行为,或形式要件不明的行为,均可视为行政行为。[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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