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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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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国家赔偿法(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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