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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机构可以来华仲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2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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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日前在北京指出,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不应该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当事人和仲裁院不应将在中国内地仲裁视为畏途。

  王生长介绍,自中国国家委员会1994年11月加入国际商会以来,中国的企业在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我国1995年实施的《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写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规定使得外界普遍认为,当事人约定选用外国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是危险的和不可取的,这十分不利于我国当事人就近解决争议。

  王生长表示,依据中国现有法律,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外国仲裁机构应该是可以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

  他说,中国入世为外国仲裁机构来内地提供仲裁服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对中国《仲裁法》所要求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理解为泛指当事人选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是我国《仲裁法》所鼓励和支持的,不应当将国际商会等外国仲裁机构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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