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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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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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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是附设于芬兰中央商会的仲裁机构。仲裁院由七到九名成员组成。仲裁院每三年选举一次成员并任命其中的两名成员分别担任主席与副主席。仲裁院成员必须是享有良好声誉和熟悉商事活动的人士。主席、副主席以及其它至少两名成员必须是律师且有两名是担任法官的人员。除非当事人同意,仲裁院成员不得被任命为仲裁员。仲裁院可任命一个执行委员会及其该委员会的主席。中央商会应任命一名秘书长主持仲裁院的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应是一名律师,有丰富的经验并精通多种语言。

  1993年,芬兰中央商会通过了1993年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本规则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1979年5月16日仲裁院颁布的规则。规则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对于某些特定条款也曾进行过修正。依照该规则,由仲裁院指定的仲裁员必须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完全符合法定资格条件和在仲裁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须为名律师。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充分的机会以陈述案情。仲裁员应依据双方均同意的法律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员可按良心和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的推荐仲裁条款如下:

  任何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索赔,或由此而产生的合同违背、终止、效力等均应依据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按照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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