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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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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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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的对外开放,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快利用外资的步伐,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依法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进一步发展,市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是需要全党动员、全社会参与、坚持不懈、长期抓好的重要工作。全市各地区各单位都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统一认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认真地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
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涉及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管理人员的调整,需按合同和法定程序办理。有关部门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企业的财产、帐目和印鉴。
3、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文明执法,礼貌办事、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外商。在每周5个完整的法定工作日内,不得拒绝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经办人因故脱岗时,该部门领导应指定他人代收、代办或向外商作出必要解释。
4、对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实行跟踪服务。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项目进展。

  二、综合职能部门的服务和管理
5、市外经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委办局的外资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二级或行业管理部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如有两个以上的合营者主管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部门都要制定相应的年度工作目标,围绕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投产率、资金到位率、实现利税率、出口创汇率开展工作,使审批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建成并盈利。要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奖惩挂钩。
6、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一般每半年应召开一次外商企业座谈会,将应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及时传达到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政策透明度,推动涉外政策的贯彻落实。每季度征集外商意见和建议,提出具体措施办法,上报市政府领导,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7、凡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①外商独资企业;②不含国有资产的企业申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⑧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生产项目,不需政府协调安排资金,不需在全省综合平衡其建设和生产条件的项目;④总投资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不需政策安排资金的非生产性项目(宾馆酒店除外)。
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凭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建设期的各项手续。
需要上报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市计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的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8、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市外经委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限额内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2)企业股份的调整和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合资方及董事会变更等业务的审核批准。[page]
9、市计委要定期发布引导外商导向的资料,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市外资办每年颁布一次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这些项目要按照国际惯例,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基础设施状况、生产规模及工艺技术、市场预测、职工素质及构成、经济效益、分配机制及合同章程等基础资料汇集成项目证明书,增加投资项目的清晰度和成功率。
10、市经委及各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外商投资限额内工业嫁接改造项目的立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1、市建委要强化外商投资企业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组织相关部门提高办事效率,事先介入,争取同步审批。工程建设的规划、用地、设计、施工、报建等,凡有效文件齐备的,每个部门对每个项目的审批工作应在累计17—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重大项目的审批,可酌情放宽批复时间。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所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从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上报。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服务和管理
12、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其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我国法律、财政、工商、税务、劳动、物价、卫生、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也要积极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名称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14、财政部门负责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财务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5、税务机关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自外商投资企业备齐有关资料提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认定,自外商投资企业备齐有关资料提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1993年末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实行新税制而增加税负的税收退税,自外商投资企业备齐有关资料提出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退库。
16、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抓紧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整顿,制定《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手册》,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有关部门要对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严格进行年审。
17、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审批发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8、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文化娱乐等项目的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19、公安部门对常住本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申办居住证的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0、在昆明的外商投资者、外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可以给予入境多次签证。对来昆投资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和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员,可给予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因特殊需要来昆的外籍人员,只要申领就业许可证书,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相应的签证和居留手续。
21、对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接警、处警,加大侦破力度,依法保护外商人身财产安全。[page]
22、对外资企业需派出的出国研修、培训人员给予办理出国护照的方便。对其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暂住人员,确因企业需要的,予以受理审核,依法审批发照。
23、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员,可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名,通过交通法规和道路驾驶考试(有3年以上驾驶证者,免道路驾驶考试)后,即可领取驾驶证。对外商进行卷面考试时,可使用外文试卷。
2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小型项目的消防图纸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项目的消防业务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和管理
25、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水源条件允许的,市自来水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供水。计划停水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水应立即抢修,并尽力通知。接到报漏,3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漏24小时修复,大漏立即停水连续抢修。
26、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气开栓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气源条件允许的,市煤气公司要在煤气管网设施安装完成,打压试漏无问题,并经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常维修的计划停气5个工作日前通知(煤气应急抢险须停气的情况例外);事故停气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接到报警后,抢修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抢修。一般抢修24小时内完成,复杂抢修要连续作业,尽快修复。
27、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昆明供电局在用户完成用电申请手续后,低压用电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2000KVA以下高压用电申请、20天内答复供电方案;2090KVA及以上高压用电申请30天内批复。计划停电每月25、26日在《昆明日报》、《昆明供电报》公布下月计划检修停电时间和范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接到报告后抢修人员城区1小时内到达现场。
28、外商投资企业单机安装电话,市电信局从计费之日起10天开通、单机迁移电话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0天开通(增加工程量除外)。电话故障修复,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故障24小时内修复,电缆故障72小时内修复。
29、出租车辆的管理部门,接到外商对出租车辆违章投诉后3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处理完毕。
30、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暂停或终止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邮电、消防、卫生、防疫等工程新上项目,企业向各专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各专业部门推荐5个以上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含设计室)和施工单位(含系统内非法人施工队、处),由企业法人按法规要求招标选择;项目所需的设备、产品和材料,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推荐5个以上达标的设备、产品和原材料,由企业自主选购。不准任何单位垄断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3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凡手续齐备者,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和减免税申请手续齐备者,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定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料件、设备,做到检放快捷,手续简便。
32、对外商投资企业商检注册的申报,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商检部门要做到随到随办;进口设备的价值鉴定工作,按照《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鉴定条例》规定进行。
33、商检局、动植物检疫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报验报检出口的盐渍品、糖渍品、竹木制品、蔬菜、花卉、菌类等鲜活商品实行《信誉证》报验报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厂检验,口岸随时报验报检随时放行。
3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项,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要安全、及时、准确办理。收到国外帐户行付款通知(或总行贷记通知)须隔日入帐。外汇汇出款。上午受理当日汇出,下午受理次日汇出;收到境外开出的信用证,要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在第2个工作日入帐;开立外汇帐户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page]
35、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目前有工伤保险、养老统筹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险种外。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增加险种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六、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36、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报关行等中介服务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财产的价值鉴定(评估)业务,按法规由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设立及批准认可的涉外财产鉴定(评估)机构办理。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反映情况,公平办理业务,照章合理收费。

  七、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37、从1998年1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产品,内销比例可放宽。
38、经确认批准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我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开发项目,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
39、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
40、在金融、保险、司法、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样标准收费。
41、在昆明投资的外商及企业的外籍人员,其住宿、就餐、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门票,一律与我市居民同一标准收费。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
42、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市政府制定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须凭物价部门审核发给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带《收费员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物价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凡不按规定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物价部门要依法处理其违法收费行为。
43、不准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收取储蓄金、集资金、安插人员及利用职权牟取利益等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44、昆明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设在昆明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的外商投资投诉进行受理、督办、跟踪反馈和处理。各县(市)、区也要确定相应的外商投诉受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并公布投诉地点、电话,受理外商投拆。市、县两级投诉部门要建立受理投诉的领导分管制度。
45、市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受理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后,根据管辖权限,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属违章违法案件,由投诉中心转请行政、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要求仲裁或诉讼解决的,投诉中心应及时转给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投诉中心工作接受投诉人和社会监督。各单位接到市外商投诉中心拨转的外商投诉处理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反馈给市外商投诉中心。除特殊情况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各基层受诉机构对一般性外商投诉、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6、市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受诉协调意见为终结行政协调意见。投诉人对终结协调意见持有异议,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加强涉外监督
47、为保证本决定的贯彻执行,强化涉外监督,由市监察局、市外经委牵头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全市各部门执行本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企评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凡涉外部门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由监督检查小组通报有关部门,对造成损失的,主管部门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违反纪律的责任人,所在单位要给予纪律处分并作出组织处理,直至调离涉外单位。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48、凡涉及外商投资的所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49、本决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县两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已发布的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
19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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