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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名词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27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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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买卖关系而言,很多时候当事人双方会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进行,那么你知道指示交付名词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指示交付名词解释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指示交付

  二、指示交付所有权变动时间是什么

  指示交付所有权变动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的时候发生权利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占有,第三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依法占有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三、指示交付对抗其他债权人吗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指示交付名词解释的相关知识,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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