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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8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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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随着市场生意越做越大,很多人都会将自己的货物通向海外进行销售,因此,我们可以去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四)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诸多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这一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尤为关键,有利于理清国际多式联运中错综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

  (一)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期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中国的民法典都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

  (二)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运输所采取的赔偿责任原则,在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各单一运输公约关于赔偿责任基础的规定不一,但大致上可分为严格责任制和过失责任制两大种。《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和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采取的都是类似于《汉堡规则》采用的推定过失责任制,其规定为: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推定过失责任制实际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中国《海商法》主要采用的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确立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即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以过失责任为总原则,但承运人对其雇佣人员主观过失造成的损害免责。特别的,对于货物延误交付,《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如果货物未在议定的时间内交付,或者无此种情况下,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即为延误交货。又规定如果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90日内未交付,索赔人即可认为这批货物业已灭失。可见,《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下承运人既要对迟延交货负责,又对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海商法》规定,对于明确议定交付期限下所造成的延迟损失予以赔偿,其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

  三、什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另一种为无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前者在接受货物后,不但要负责海上运输,还须安排汽车、火车与飞机的运输,对此经营人往往再委托给其它相应的承运人来运输,对交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装卸和包装储藏业务,也委托给有关行业办理。但是,这个经营人必须对货主负整个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后者在接受货物后,也是将运输委托给各种方式运输承运人进行,但他本人对货主仍应负责。无船经营人不拥有船舶,通常是内陆运输承运人,仓储业者或其它从事陆上货物运输中某一环节的人,也就是说无船经营人往往拥有除船舶以外一定的运输工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是需要对全程运输承运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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