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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具体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7-12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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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有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依法产生的工资、劳动报酬等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等。

  一、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具体有哪些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二、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提醒您,船舶优先权,指的是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物,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事起诉状

  三、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商法》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现象还是存在的。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根据我国《海商法》,主要基于下列三点原因: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其间不得中止或中断。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并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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