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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是指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2-13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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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船舶留置权的意思分为两种,即广义的船舶留置权和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其中狭义的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可留置正在修造并占有的船舶,对该船舶折价、变卖的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一、船舶留置权是指什么意思

  船舶留置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船舶留置权,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船舶的一方,当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该船舶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狭义的船舶留置权,通常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由各国海事法规定。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二、船舶留置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

  船舶留置权的消灭是指船舶留置权因特定客观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

  1.因船舶留置权的行使而消灭。船舶变价后,船舶留置权人不论是否得到清偿,留置权自行消灭。船舶留置权被行使后,就船舶变价使其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时,其被设立的目的已达到,此时船舶留置权应消灭。它的消灭并不是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而是因为它作为一种权利已被用尽,尽管此时债权可能部分还未消灭,但是船舶留置权作为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已不存在。

  2.因留置船舶的灭失、毁损、被征用而消灭。船舶留置权是通过支配当事船舶的占有和交换价值而发挥其担保功能的,这决定了其可以因留置船舶的灭失而消灭。当然,这种灭失理由仅仅是指不存在留置船舶代位物的情况。如果留置船舶灭失以后存在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代位物,基于船舶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船舶留置权的效力可及于上述代位物,从而得以存续。简言之,被留置的船舶灭失、毁损、被征用而又无代位物时,船舶留置权当然消灭,但是,如果存在代位物,债权人对代位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船舶留置权的类型

  法律快车提醒您,船舶留置权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船舶建造人对新建造或改造船舶的船舶留置权;

  2.船舶修理人对所修理船舶的船舶留置权;

  3.海难救助人对被救助船舶的船舶留置权;

  4.沉船打捞人对被打捞船舶的船舶留置权(不限于强制打捞);

  5.拖带人对被拖带船舶的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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