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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在海商法中如何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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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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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低押船舶灭失,船舶抵押权也会随之失效的。船舶抵押权的特性包括意定性、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以及具有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

  一、船舶抵押权在海商法中如何失效的

  船舶所有人抵押船舶后,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船舶抵押权的特性是什么

  船舶抵押权具有以下特性:

  1.意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记的重要性。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物上代位性。法律赋予船舶抵押权人以物上代位权,即当被抵押船舶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4.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此外,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5.追及性。亦称追及效力,即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

船舶抵押权

  三、船舶抵押权需要登记吗

  法律快车提醒您,船舶抵押需要办理登记。以船舶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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