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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终止的几种情形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2-01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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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船舶优先权终止的几种情形是: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已消灭等。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船舶优先权的特点一般包括法定性、依附性、标的的特殊性等。

  一、船舶优先权终止的几种情形是

  1.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已消灭;

  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3.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4.船舶灭失;

  5.催告期满不行使船舶优先权。

  二、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点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的产生、适用范围、行使的方式、权利的变更及其消灭,均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任意变更、设定或消灭这些规定。

  2.依附性。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不因船舶的转让而消灭,即当船舶优先权人提出给付或者赔偿请求时,现实控制该船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有义务做出赔偿,不论该优先权产生于其控制中,还是其受让前实际控制管理该船的人。

  3.秘密性。船舶优先权自动产生,不必经过登记,不需占有船舶,除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外,第三人无从获悉该权利的存在。

  4.标的的特殊性。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为“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

  5.其他。

船舶优先权终止

  三、船舶优先权如何行使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此外,权利人应当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年期限不得终止或中断,权利人逾期不行使的,其优先权消灭。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以及普通债权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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