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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海损行为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1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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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损是相对于单独海损而言的,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那属于共同海损行为有哪些?共同海损的范围和损失计算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属于共同海损行为有哪些

  1、必须有实际危险,换言之,即危险是真实存在的。主观推断出的危险不是真正的危险,必须存在危及船、货和其他财产安全的客观事实。

  2.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即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空载航行的船舶所作出牺牲,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作出的牺牲,以及为了救助他船而作出的牺牲,都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

  3、必须是有意采取的措施。这里的“有意”,是指船长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

  4、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意思是措施应当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

  5、必须有牺牲或者费用。

  6、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7、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

  上述7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才构成共同海损行为,缺一不可。

  二、共同海损的范围和损失计算

  1、与避难港等地有关的额外费用

  《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2、代替费用

  依《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代替费用本身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但支付该费用却节省或避免了支付本应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

  3、其他

  《海商法》第201条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还有垫款手续费及共同海损利息等。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属于共同海损行为有哪些”以及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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