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海事证据保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4 17:06
人浏览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 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四条 海事证据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 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六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海事法 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证据、该证据与海 事请求的联系、申请理由。

  第六十六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 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第六十七条 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二)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三)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 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