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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额不宜过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5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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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是商主体进行经营和承担责任的基础。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笔者认为,注册资本的门槛过高。

在我国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对商主体的设立都规定了注册资本制度。要求商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必须要有相应的注册资本,这本无可非议。现在的问题是最低资本的数额过高,特别是在公司法中尤为突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分别从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为1000万元,而上市公司更高达5000万元,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这一规定远远在它们的同类公司规定之上。如在法国、德国、日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分别只为5万法郎、5万马克、300万日元;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分别只为25万法郎且可只付1/4首期、10万马克和1000万日元。

我国为什么要把公司设立的门槛设那么高?这实际上是源于对注册资本的误解——误把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经济实力相等同,把注册资本作为其经济实力和承担责任的标志,以为注册资本越高,其经济实力就越强。其实,公司实力、公司信用与其注册资本不是一回事。公司经济实力是否强劲主要取决于其经营管理,而不完全是注册资本。

把公司设立的门槛设得过高,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它不仅限制了人们创业的积极性,也容易导致作假。同时,这种高“门槛”仅仅是对于国内公司,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明确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这不仅导致内外企业待遇不平等,而且不利于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直接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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