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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止执行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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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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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的事实,案件无法继续执行,致使执行程序暂时处于停止状态,待特殊事实消灭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项制度。中止执行较为常见,北海海事法院从1999年8月成立至今三年来,共受理执行案件133件,其中(申请执行96件,委托执行37件)中止执行26件,占执行总收案数的20%。为了正确适用执行中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我院中止执行情况分析如下。

一、中止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1999年8月建院至2002年8月,我院中止执行案件26件,年分布情况如下表:
  ┌────┬────┬────┬───────┐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1—8月 │
  ├────┼────┼────┼───────┤
  │  1  │  7  │  17  │   1    │
  └────┴────┴────┴───────┘
  2001年中止执行17件,占当年执行收案数的35%。2001年总收案数大幅度上升,相应的,执行中止数也随之上升,比2000年的7件中止执行案件上升了143%。
  在中止执行案件中,委托执行案件中止17件,占委托执行总收案数的46%。申请执行案件中止9件,占申请执行总收案数的9%。其中,被执行人为法人的8件,自然人的18件。

二、案件中止执行的原因分析
  (一)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中止执行。该类中止案件5件,占中止执行案件数的19.2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出于某些原因,申请或者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对自己执行申请权利的一种处分,法院应当尊重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中止案件的执行。该类原因在我院中止执行案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类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件延期执行,故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因被申请人不按和解协议中确定的时间、要求履行其还款义务,以至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已过,被执行人仍未按约偿付,于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法院再次裁定中止执行。这类情况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均为法人,虽占中止案件中所占比例小,仅为中止执行案件数的3.85%,但案情反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类情况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虽然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全家唯一的财产,如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家将失去生活来源,出于人道主义,申请执行人原本不想申请执行,但为保住法定执行期限而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后主动要求中止执行。该类案件4件,占中止执行案件的15%。
  (二)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是以被执行人是否有实际执行能力为前提条件。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下去,只能中止执行。该类案件7件,占案件中止执行数的26.92%。此类案件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被执行人船舶拍卖后,价款分配完毕,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只有船舶,这就转换成了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一执行标的。由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往往大于船舶拍卖价款,船舶拍卖后的价款大低于债权额,船舶拍卖价款分配后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只能裁定中止执行。如被执行人严远英、严远秀共有一艘渔船,所欠债务达二百多万元,而船舶拍卖后除去诉讼费、看船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必需费用外,可用于清偿债务的拍卖款不足三十万元,拍卖款分配完毕后只能中止执行。该类案件9件,占中止案件数的34.62%,均为2001年受理的执行案件。
  第二种情况为第三人未能偿还被执行人债务,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2000年申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渔业管理委员会(简称渔管会)多年前向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贷款后,将所贷资金转借给第三人修造、经营渔船。贷款期限到后,第三人未能偿还渔管会转借贷款,致使被执行人渔管会亦无能力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该贷款期限已达二十多年,贷款本金二百多万,经过二十多年的利息叠加,利息超过本金几倍,申请执行时本息已达七百多万。渔管会收入来源多为渔船管理费,而许多渔船拖欠或不交该费,以至渔管会失去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
  第三种情况是企业破产后无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为企业中这种情况较为常见。被执行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其中的一种,法院执行时该企业已破产,经调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的财产离执行标的相差甚远,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只有裁定中止执行。

三、建议与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针对案件中止执行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供参考。
  (一)申请执行人应提高诉讼风险意识,法院在立案时发给当事人的举证须知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应负的诉讼风险,即告之其在诉讼中有败诉的风险,在执行中有执行不到财产的风险。认识到这种风险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所了解到的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立即执行或延迟执行时间以节约执行成本。
  (二)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深入港口、码头等地宣传《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经常开展法律咨询,使当事人了解自身的诉讼权利,运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权益。如在诉讼中或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
  (三)法院执行人员执法上要穷尽执法手段、深入挖掘财产线索,不要只限于查帐户等的常规执行手段,要勇于开拓思路。如被执行人为企业,且该企业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考虑建议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为股权,或可将该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拍卖等新思路。
  (四)现在我们的执行程序一般都是立案后就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这种方式会打草惊蛇,因为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上面确定的义务已表明他不愿自动履行,再发执行通知书限定几天内履行无实际意义。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应改变这种做法,执行人员与执行通知书同时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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