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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9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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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条件是什么?首先要知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主体如何确定,申请期限如何要求,法院管辖有何限制?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条件

  (一)申请主体如何确定?

  《海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二)申请期限如何要求?

  《海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三)法院管辖有何限制?

  1、《海商法》第213条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2、《海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但,需要指出的是,也有一些情况并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哦。

  《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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