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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与普通合伙有什么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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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又称“合伙”。二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各当事人为合伙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偾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对于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执行,也可以推选负责人执行,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要求退伙的,以合伙协议为准处理,协议无约定的,一般应予准予。由于合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退伙原因、理由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由退伙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又协商不成,如果合伙人出资相等,应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二、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有什么不同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

  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指由于诉讼主体的资格的不同,在对外清偿债务时,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当然若是起诉可以把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作为被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和查账征收方式;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两者都是交纳个人所得税。

  8、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9、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0、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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