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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系共有分配不明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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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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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便私自将合伙财产转让给他人,由此引发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便审结了这样一起合伙协议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合伙款18800元,一条船及四台柴油机也归两原告所有。

  据悉,明光市人王某某此前便与袁某某合伙进行采沙活动,2007年6月,由于资金不足,两人遂同意张某某入伙,三人合伙进行采沙。2008年6月27日,三人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袁某某共出资89717元(占总出资额51%),王、张两人共出资86106元(占总出资额49%)。在三人合伙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装载机、一条船、四台柴油机等设备。清算时,三人将装载机估价为8万元,船和柴油机等估价为4万元,清算单上均有签名。2008年7月15日,袁某某在未经王、张两人同意的情况下,便将装载机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桑某某。为此,王某某、张某某以合伙人转让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袁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合伙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张某某与袁某某之间系合伙关系,三人合伙采沙事实清楚,清算单能够予以证明。在合伙期间购买的装载机等设备系共有财产,袁某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将装载机转让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三人未对共有财产所享有的份额进行约定,故应依照两原告与被告的出资额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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