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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0-0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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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因此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权责各不相同,那么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情形有哪些?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情形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况有哪些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有限合伙人有本法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三、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

  (一)主体的二元性

  从主体结构上看,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即一方为普通合伙人,其地位类似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他们有相同的权利、义务,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另一方为有限合伙人,其不参加有限合伙的经营和管理,但对有限合伙的经营享有监督的权利。两种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存续的主体要件,各方至少应有一人。这区别于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与由同一种股东组成的公司。

  (二)人合性与资合性结合的二元性

  普通合伙仅具人合性而欠缺资合性,使其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难以扩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但其人合性较资合性则处于次要地位,且股东对公司均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仅具资合性而缺乏人合性,这使其股东相互之间无从形成信任合作关系。而有限合伙却取普通合伙与有限公司二者之长而舍二者之短,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体现了很强的人合性;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有限合伙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完美地结合。

  (三)合伙人所负责任的二元性或者说是“混合责任”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责任形式,即除每个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责外,如为二人以上时,彼此还应负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形式。有限合伙的重大特征就在于其“混合责任制”。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情形有哪些的信息,由上可知,在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并不执行合伙事务,就算有实施上述几种行为,对外也是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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