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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释义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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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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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比如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依法从事合伙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执法的特定主体。这些人员肩负着监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如果知法犯法,不仅会损害被监管的合伙企业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违背建设服务型政府、廉洁高效政府的大潮流,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因此,对于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包括:

  (1)滥用职权,即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二是指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

  (2)徇私舞弊,即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合伙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了私情或者牟取私利,故意违反事实或者法律作出枉法处理或枉法决定。

  (3)收受贿赂,即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责任的一种,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纪律等,对其所属人员或者职工所作的处罚。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具体划分为三类:

  (1)精神惩罚,也称申诫罚或声誉罚,其一般用于严重程度较低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公务员名誉的贬责,是有关机关向违纪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纪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违纪的惩罚形式。对公务员处分中的精神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

  (2)实质惩罚,我国处分制度中的实质惩罚,包括降级与撤职。降级与撤职都是较为严重的惩罚形式,是对犯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会使公务员在名誉、地位与经济等方面受到损失。降级是降低级别,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最低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撤职是撤销职务,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3)开除,这是对违法违纪公务员最为严重的一种处分形式。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有关机关应给予其开除处分。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机关的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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