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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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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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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题

  甲、乙、丙三位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丙合伙人决定将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经查,该转让行为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则丙在( )。

  A、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其他合伙人

  B、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C、转让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转让前须经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答案:C

  解析: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人将其出资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的,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李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欠债致使个人丧失了偿债能力,则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李某属于( )。

  A、通知退伙的情形,应提出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B、自愿退伙的情形,李某可以自愿退伙或不退伙

  C、当然退伙的情形,以李某丧失偿债能力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D、除名的情形,李某接到除名通知日,除名时生效

  答案:C

  解析: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当然退伙的生效日。

  下列情形中,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AC

  解析:选BD属于除名的情形。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答案:×

  解析: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根据新颁布《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A、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产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选项D是属于除名的情形。

  某甲想加入乙、丙两人为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下各项要求中,属于甲在入伙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乙、丙一致同意,并与甲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B、乙、丙向甲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C、甲应向乙、丙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D、甲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答案:ABD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中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此,甲欲加入该普通合伙企业应满足的条件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同时原合伙人有告知义务。《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新入伙合伙人的告知义务,因此C不选。《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宫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据悉,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甲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甲以一栋房产作价10万元与乙、丙成立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继承、损益分担和财产份额退还办法。某日甲死亡,其13岁儿子丁成为其唯一继承人,戊为丁未成年时的监护人。甲死亡时,合作企业债务为5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丁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人

  B、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经乙丙同意,丁可以成为合伙人,暂由戊代行使其权利

  C、若合伙协议未约定,乙、丙也不同意戊代行使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情况下,戊仍然有权代行使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若丁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乙、丙应该将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收归本企业所有

  答案:B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下列各项中,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不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但可分期缴纳出资

  B、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可以

  C、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

  D、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但有限合伙人不因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而当然退伙

  答案:ABD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C选项不正确。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不能除名,应等待其法定继承人的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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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解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属于当然退伙,不是除名的问题。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主观题

  A、B、C、D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A以货币出资20万元,B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1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C以劳务折价出资10万元,D以货币出资12万元;(2)A、B、C、D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合伙人A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甲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乙公司提供担保。(2)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合伙人B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C、D商议后,即向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A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3)合伙人D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D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9万元。该债务到期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丙公司就合伙人D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A、B、C、戊及退伙人D、经营管理人员甲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D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另外,合伙人B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丁公司的到期债务10万元。丁公司于2007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胜诉。丁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B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A聘任甲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A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D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D向丙公司偿还了20万元的债务,D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5)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经营管理人员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合伙人B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B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8)合伙人D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

  (1)A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虽然A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丙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销合同有效。

  (3)A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①D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如果D向丙公司偿还了20万元的债务,D可以向合伙人A、B、C、戊进行追索,追索的数额为20万元。

  (5)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甲的主张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8)合伙人D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析:

  2007年9月,甲、乙、丙、丁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丁是辞职职工,丙系一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劳务出资,而乙、丁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发现甲、乙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贾某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2月,戊向B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丙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合规定之处?(3)对债权人贾某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和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A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乙的职权限制,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和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5)戊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丙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作为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丙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page]

  (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贾某公司有权向甲、乙、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不知道乙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戊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戊只征得了甲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甲、乙、丙的同意,因此,戊出质行为无效。

  解析:

  张某、王某、李某、刘某四人出资设立江陵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刘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江陵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300万元。(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王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李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若经营一段时间后:(3)张某、刘某提出退伙。经结算,张某从合伙企业分回30万元,刘某从合伙企业分回40万元。(4)若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40万元。(5)若银行300万元的贷款到期,江陵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200万元。要求:对于合伙企业不能清的100万元,分别说明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张某、李某、刘某、戊或者庚清偿全部的10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

  (1)银行可以要求张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银行可以要求王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银行可以要求李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银行不能要求刘某清偿全部的债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刘某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40万元,因此,银行只能要求刘某清偿40万元。

  (5)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债务。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钱某、孙某、李某不过问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重大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6年6月,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签订了标的额200万元的代销合同,钱某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某、李某商议后,向甲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赵某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2)2007年2月,合伙人李某退伙。2007年4月,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接纳王某入伙,王某出资6万元。2007年6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公司就合伙人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3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某、钱某、孙某、王某及退伙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王某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赵某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7年5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乙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丙公司提供担保。(4)2008年2月,合伙人钱某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丁公司的到期债务10万元。丁公司于2008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胜诉。丁公司于2008年3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钱某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李某向甲公司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李某可以向哪些当事人清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王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赵某独自决定聘任乙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合伙人钱某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某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赵某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职权限制,但甲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2)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李某向甲公司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李某可以向合伙人赵某、钱某、孙某、王某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30万元。

  (3)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赵某聘任乙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越某不能单独决定聘任乙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规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page]

  解析:

  历年考题

  根据新颁布《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A、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产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选项D是属于除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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