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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算的合伙帐务如何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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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依照合伙财产的分配原则,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按照共有理论的通说,在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视为按份共有。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合伙财产分割中对未清算的账务该如何处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1996年宁县某村村民杨某与岳某合伙收购旧酒瓶,双方约定:“由杨某在本地收购,然后由岳某将收购的酒瓶销往外地某酒厂。”1997年底,某酒厂欠岳某酒瓶款3.5万元未支付,岳某便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某酒厂偿还岳某欠款3.5万元。后因酒厂未履行,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之后,杨某作为代理人到法院催办执行,2007年杨某从法院取回执行款3.5万元。岳某要求杨某将3.5万元全部交给自己,杨某不同意,认为这是合伙收入,应当予以分割。双方协商不成,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杨某返还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岳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3.5万元货款发生在双方合伙期间,在未提供具体合伙帐目,也不能确定投资和盈余分配比例的情况下,应按等额享有的原则分配合伙收益,现在基于原、被告合伙的基础丧失,分割合伙财产应予支持。3.5万元货款应按各享一半的权利进行分配;其他合伙帐目,双方可另行结算。

  一审法院遂判决原、被告双方各分得3.5万元的一半,即1.7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二、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酒瓶款3.5万元是个人款还是合伙财产;未清算的合伙帐务,是否影响合伙财产的分割?

  本案中,针对岳某起诉酒厂的案件,酒瓶款是岳某的“个人货款”,执行款交由代理人杨某领取时,执行案终结。由于杨某既是代理人更是合伙人,所以在杨某接收执行款之后,基于合伙人的身份保存该款,已将该款的性质转化为合伙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合伙财产全部占为己有。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伙帐务”与“合伙财产分割”是两个法律关系和各具独立性的问题,分割合伙财产不以清算合伙帐务为前提。合伙人在合伙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请求分割合伙财产都是于法有据的。

  依照合伙财产的分配原则,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按照共有理论的通说,在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视为按份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按等分原则处理。”由此可见,法院按照等分原则分割3.5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案法院在处理时,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及时分割已经查清的财产有利于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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